乱走路 乱骑车当心罚50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3:0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电动自行车超过限速行驶;行人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坐车人向车外随便丢东西……这些行为可能都会受到罚款。 昨日,《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第三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昨日,据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徐学元介绍,在前两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基础上,法制委就如何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办法(草案)》的一些重点问题,与旅游客运中心、驾校、出租车公司及驾驶员、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基层法院、交警支队和部分市县人大进行了座谈,并多次与有关部门沟通交流情况和意见,征求了省政府办公厅和市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形成了《实施办法(草案)》第三审稿。 重点修改内容 行人和非机动车违规可罚款 三审稿中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罚款:残疾人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超过限速规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物的;行人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人跨越、骑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特殊情况减少机动车赔偿额 三审稿中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且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按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城市机动车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的,减轻机动车一方95%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的,减轻机动车一方90%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对失职交警的处罚更具体化 在审议中,有人提出二审稿中对交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太抽象,难以执行。法制委认为,国家《道法》和《道条》都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职责给予了规定。因此,在三审稿中可做概括性表述。 三审稿中新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布车主违章情况方便查询 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时,有人提出应增加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及交警公开和告知违法信息的责任。 三审稿中增加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或者其他途径,发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供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或者管理人查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按照车辆管理档案中记录的联系方式及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 轻微违章口头警告后放行 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时,有人建议对“轻微违规行为,教育后放行”,法制委采纳了这一建议。三审稿中增加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机动车借道时限速20公里 根据群众意见,三审稿中规定,机动车按规定借用非机动车道通行时应当避让非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 事故当事人承担移车费用 根据社会公众意见,三审稿中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当事人拒不服从或者影响公众利益的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代为当事人通知有关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记者刘云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