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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蛮拆迁可能罚1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3:0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刘云飞)拆迁人采用恐吓、胁迫以及断水、断电等“野蛮”手段,强迫被拆人拆迁等行为,将可能被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

  昨日,备受关注的《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三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陈双全就修订草案中涉及到的“城市房屋拆迁分类”、“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期限”、“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评
估行为的规范”、“关于行政裁决行为的规范”、“关于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使用性质的认定”、“关于禁止‘野蛮’拆迁”等七大问题向省人大常委会做了报告。

  据悉,该条例草案极有可能在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

  禁止“野蛮”拆迁

  省人大法制委认为,通过立法规范拆迁行为很有必要。同时,对城市房屋实行强制拆迁,应当属于国家机关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拆迁人都不能自行决定。

  因此,在几次审议基础上,此次审议的修订草案规定:“拆迁人在实施拆迁中不得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拆迁人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止,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不受理其行政裁决申请。被拆迁人有权提出民事侵权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明确拆迁许可期限

  与二审稿相比,三审稿明确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的期限。三审稿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的期限修改为: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时间。未在拆迁许可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期限届满15日前,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批准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补偿安置金专款专用

  三审的修订草案规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款专用。被拆迁人有权向拆迁人或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索取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和安置现房评估报告的副本。金融机构出具虚假存款证明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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