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4小时国航无错也得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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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3:40 北京晨报 | |||||||||
晨报讯(记者 颜斐)李先生因飞机延误将近4个小时,造成他之后的行程受到影响,将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昨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补偿李先生550元。 李先生预定于2005年6月24日乘飞机自首都国际机场飞往法国戴高乐机场,6月26日21时再换乘自戴高乐机场飞往尼斯机场的航班。由于6月24日的航班到达戴高乐机场的当地时
法官认为,飞机航班的延误虽然不是被告主观原因造成的,但是飞机延误3个多小时才到达目的地是客观事实,被告应对原告给予适当补偿。去年7月1日,国家民航总局曾制定《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规定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或者超过8小时以上,航空公司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而来自民航资源中国网的一项调查显示,大多数人希望航班延误后能更换航班以及时成行或者及时通报,而要求现金补偿的仅为17.8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