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法官也要做“文字校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4:03 新京报 | |||||||||
一中院要求承办法官承担裁判文书质量责任 本报讯(记者 李欣悦)承办法官不但要对案件结果负责,还要对裁判文书的格式及文字校对负责。日前,在北京市一中院“法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高”的专题研讨会上,院长池强强调。
池院长称,要求法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高,重点是找准每个岗位的作用点,激发法官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首先就是要落实案件承办法官的权力和责任,特别是强调裁判文书的质量责任由案件承办法官承担,从事实认定到判决主文,从文书格式到文字校对,一律由承办法官把关负责,审判长、院庭长仅对其修改过的部分承担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