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蛮拆迁 当心10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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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5:07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三审稿有较大修改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出具不实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报告,可能终身禁入
●遭遇“野蛮”拆迁,被拆迁人有权提出诉讼 本报讯 (记者胡敏) 历经半年修改,《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昨(21)日提请省十届人大第18次常委会议三审,较之此前两份审议稿,三审稿再度作出较大修改,对被拆迁房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市场价格评估成为焦点。 针对此前有委员提出的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只实行备案不足以保障被拆迁人利益问题,三审稿提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款专用。同时,被拆迁人有权向拆迁人或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索取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和安置现房评估报告副本或复印件。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另一项突破在于三审稿在二审稿提出实施被拆迁房屋市场价格评估基础上,新增7条,重点阐述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规范。草案提出,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估价报告应当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后,同时印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一旦拆迁人对市场价格评估提出异议,可以再次组织评估,或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如果被发现违法出具不实报告,省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或建议取消其评估资质,报请批准核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禁止直接责任人5年内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 较之前两稿,三审稿有关禁止“野蛮”拆迁的规定也措辞强烈。第23条提出,“拆迁人在实施拆迁中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第37条提出,“拆迁人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止,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不受理其行政裁决申请。被拆迁人有权提出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据悉,该条例草案极有可能在本次会议审议后获得通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