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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故事]法院巧断家务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7:15 荆楚网-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通讯员石国栋 程凌风

  15日,大冶市高中生刘通的母亲对刘通的父亲因工死亡后,5.8万元赔偿金由刘通的叔父、姑父等3人保管之事不服一案,经市法院保安法庭调解,化干戈为玉帛。

  刘通9岁时,父母离异。8年来,他与父亲一起,生活过得十分艰难。7月,其父在给
一建筑公司打工时因工死亡。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抚恤金、抚养费等6.6万元。此款由刘通的叔父领取后,办理丧事花去8000元,余款5.8万元存入银行,由3人保管。

  刘通的母亲认为,抚恤金、抚养费是她儿子的合法财产,应该由她保管。而刘通的叔父、姑父等以她已经与刘通的父亲解除夫妻关系,没有权利管理此款为由,拒绝交给她保管。刘通的母亲找村委会等评理。9月11日,经协商,刘通的叔父与刘通的母亲签订了一份保管协议,双方约定5.8万元存款的存折由刘通的叔父保管,密码由刘通的母亲掌握。因该协议未实际履行,刘通的母亲多次找黄石、大冶有关部门协调未果,就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大冶法院保安法庭认为,这是一件家庭内部纠纷,可理可不理。为了化解纠纷,该庭还是接手了这一诉求,断起了家务事。该庭认为,刘通母亲和刘通叔父都是要为刘通保管好此款,应该调解。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5.8万元抚恤金、抚养费交由保安法庭存入银行保管,刘通高中毕业后到法庭领取。该庭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减免了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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