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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将于06年正式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7:27 东北新闻网

  晨报讯(记者关凤祥)明年元旦起,沈阳市将新添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这一险种将惠及全市每一个将增添宝宝的城镇职工家庭。

  日前,沈阳市长陈政高签发了第43号政府令———《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沈阳市已经在政策层面上实现了社会保障体系五大险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全覆盖。

  按照规定,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在适用范围之列。换句话说,企业中所有符合条件的职工,无论男女,企业都将为他们缴纳保险费用。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掏一分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6‰。

  另外,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核定,合并征收。生育保险在网络管理上与医疗保险一体化,参保人员就医手册、IC卡合并为一。生育医疗费与定点

医院实行计算机结算,生育生活津贴费由参保单位到经办机构进行手工结算。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流产、引产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工资。

  据悉,苏家屯区、新城子区、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将实行单独统筹。

  ( 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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