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将于06年正式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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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7:27 东北新闻网 | |||||||||
晨报讯(记者关凤祥)明年元旦起,沈阳市将新添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这一险种将惠及全市每一个将增添宝宝的城镇职工家庭。 日前,沈阳市长陈政高签发了第43号政府令———《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沈阳市已经在政策层面上实现了社会保障体系五大险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全覆盖。
按照规定,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在适用范围之列。换句话说,企业中所有符合条件的职工,无论男女,企业都将为他们缴纳保险费用。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掏一分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6‰。 另外,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核定,合并征收。生育保险在网络管理上与医疗保险一体化,参保人员就医手册、IC卡合并为一。生育医疗费与定点医院实行计算机结算,生育生活津贴费由参保单位到经办机构进行手工结算。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流产、引产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工资。 据悉,苏家屯区、新城子区、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将实行单独统筹。 ( 华商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