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失职也能丢“乌纱”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8:22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
《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昨天也提请审议。该《条例》若审议通过,将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据介绍,该《条例》所规定的主体较广,包括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单位,《条例》的内容主要为4个方面,如体现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和审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此外,还充分吸收了行政
该《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对违反规定不履行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的情况作了规定。如预防单位领导干部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或控告、举报不受理不处理,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