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辽宁省消协点评7大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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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8:33 东北新闻网 | |||||||||
超过12点退房凭啥加收半天房费?一次性餐具为啥非得消费者买单?搞个促销商家就拥有最终解释权?银行内部结账就不能办理存取款? 11月20日,辽宁省消协公开发布“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结果,七大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浮出水面。这是省消费者协会按照中消协的部署,组织全省各市消费者协会开展的对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的点评工作。省消协相关负责人指出,以不平等格式合同(条
1、行业惯例:客人入住宾馆,超过中午12点退房,加收半天房费;超过晚6点结账,需要付全天房费,这样的计费方式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意见:宾馆提供服务是典型的商业性行为,其与住宿的客人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作为提供服务一方的宾馆基于快捷、便利的需要,事先拟定一些格式条款,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是,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宾馆规定“客人入住宾馆,超过中午12点退房,加收半天房费;超过晚6点结账,需要付全天房费”是不公平的,没有合理依据。现今时代,客人入住宾馆,不完全是为了解决夜间休息的问题,而且,由于交通工具的便捷和多样化,客人入住宾馆可以是随时的需要,宾馆的上述规定有可能造成重复收费,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需要入住宾馆的客人身在他乡,针对宾馆提供格式条款的问题上处于弱势状态,很多情况下是出于无奈,明知利益被侵犯也没有办法,这就使得提供服务的一方更有机会为自己预先制定有利条款而不顾对方的公平合理要求。现在,有钟点旅馆出现,宾馆服务按小时收费,不失为一种合理方法。 2、行业惯例:到酒店用餐,强制客人必须用一次性餐具、餐巾(湿巾),在客人结账时直接向客人按每人份收取3-5元的费用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意见:酒店的做法违反了《合同法》第3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到酒店用餐,和酒店形成了一种消费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应当遵循自愿原则。酒店提供的各种服务项目中,有的收费,有的不收费,就某种服务项目而言,有的消费者需要,有的不需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是否接受某项服务的选择权,与此相适应,经营者负有说明、告知的义务。因此,经营者在提供某项服务时,应当事先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并应特别说明需要收费的项目。如果从合同成立的法律规定来看,需要有明示的要约与承诺的过程。经营者的说明可以视为要约,消费者同意才能视为承诺。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 沈阳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