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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下月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9:15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11月18日下午,记者从省司法厅了解到,我国第一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以下称条例)将于200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据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副处长王鹏云介绍,该《条例》共5章41条,主要结合青海实际,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性纠纷的原则;在调解活动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和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
以及人民调解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和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较为详细地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

  同时,该《条例》还突出解决了制约人民调解工作的瓶颈问题,即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经费和补贴费用。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有困难的村(牧)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由县、乡财政予以补贴。

  据了解,该《条例》显现出了较高的立法价值和较强的操作性。《条例》的正式实施必将对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作者: 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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