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农村年内将普遍建立低保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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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9:27 河北日报 | |||||||||
●保障范围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低保标准,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 本报讯(记者薛惠娟)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年内在全省农村普遍建立低保制度。目前,这项
《通知》指出,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但无当地常住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不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农村低保对象的具体资格条件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 农村低保标准,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取暖、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所需费用确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农村低保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 《通知》指出,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贫困户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每年向乡(镇)政府出具申请低保待遇贫困户的收入及其他证明。贫困户证明材料由村乡两级政府审核并公开评议后,报县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然后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年度农村低保资金发放方案将低保资金拨付到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按季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方可以自县(市、区)财政按照低保户名单直接划拨经办金融机构设立的低保对象个人账户;对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可由乡(镇)政府送达或委托邮局发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