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管理办法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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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9:53 新文化报 | |||||||||
本报讯(记者 胡占山) 为增强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我省决定每两年进行一次节约用水评选活动,节水先进个人可享受市州级劳模待遇。 昨日公布的《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我省境内的取(用)水户、从事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从事节约用水器具及技术工艺研发推广并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的单位或个人均可自愿申报评奖。
“节水奖”受奖个人中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比例不得超过总数的20%,获得奖励的个人,享受市州级劳动模范待遇,优先参加各类相关学习、培训、考察等活动。获得奖励的单位也将得到“水量分配上优先考虑”的待遇。(新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