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河道游野泳 溺水身亡责自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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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16:15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周明杰通讯员范静)因为在南长河里游野泳,小刚不幸溺水身亡。悲痛的父母将北京京城水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水政监察大队、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处告上了法院,要求索赔。记者今天了解到,海淀法院已经对这起特殊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水系旅游公司与河湖管理处表示愿意各给予原告补偿款1000元。
小刚是进京务工人员。今年4月25日下午2时许,与同伴从京城水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展览馆后湖的皇帝船码头大门进入绕到南长河北岸预留码头,跳入南长河游泳时溺水死亡。该河为北京市政府确定的风景观赏河道,是市管城市河道。水系旅游开发公司在展览馆后湖设有皇帝船码头。展览馆后湖系公共场所,从皇帝船码头大门进入展览馆后湖不收门票,游客可自由出入。 小刚父母专门到实地进行了考察,并在法庭上说,在南长河从北侧进去,根本看不到禁止洗澡的警示标志,也看不到水深标志,并且没有专人管理。小刚父母认为三被告管理、使用、经营的南长河(北京展览馆段)不当,向三被告索赔10万元。 但法院在实地调查中发现,水政监察大队、河湖管理处在展览馆后湖岛即南长河南岸设立有“禁止游泳、捕鱼、滑冰”的警示牌。且根据《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长河系北京市风景观赏河道,同时规定禁止在非指定水域游泳、滑冰或者开展其他水上活动。水系旅游开发公司经营范围为游船航运业务,南长河为游船航运河道,展览馆后湖系公共场所,水系旅游开发公司与小刚之间无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对小刚溺水死亡不负有责任。水政监察大队、河湖管理处作为水政执法和城市河湖管理部门,在展览馆后湖岛既南长河南岸设立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履行了告知警示义务。小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码头处下河游泳,造成自身溺水死亡的后果,责任应自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