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车险里这个条款 律师事务所告了保险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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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1:25 都市快报 | |||||||||
在给爱车购买保险时,会遇到这样一个条款“绝对自负额500元”,即车辆一旦发生损失,车主要自己负担损失中的500元,剩下的份额才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称,这是行规。 行规是不是就合理,宁波有律师叫板该条款,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庭答辩中,律师矛头直指中国保监会:“保监会审批该条款过程有待商榷。”
昨天,该案在宁波海曙区法院开庭审理。 保了不计免赔险还要自负500元 今年8月,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使用的车子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一共要赔偿2470元,但是保险公司扣下了其中的500元,只把1970元支付给对方。原因是,当初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一条“绝对自负额500元”的条款。 “我们早就对这个条款提出质疑,要求修改、删除该条款,但一直得不到对方回应。”该所的叶明律师说,事务所为车子保了不计免赔险(即可以获得全额赔付) 后,没理由还要被扣除500元。绝对自负条款和不计免赔险矛盾,是不合理的霸王条款。 正好碰到自己事务所的车子撞上这个条款,事务所就这样索性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律师:格式合同怎能设立免责条款? 昨天,叶明作为导司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人出庭诉讼。他认为,实际生活中车辆的保险事故中,很多损失金额是在500元以下的,保险公司利用格式合同给自己设立免责条款,也没有就该条款向客户做解释说明。保险人在不了解该条款意思的情况下,只好依照格式合同签订保单,这样做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公司:这是行规 保险公司回应说,这是保险业默认的行规,很多保险公司都是这么操作的。而且,该条款得到了中国保监会的批复,是合法的,条款的合理性审查权不在法院。再说,该条款是可选择条款,客户可以选择签或不签,但是一旦选择就要按照合同来办,双方意思一致,合同即有效。 律师:行规不一定就合理 所谓默认的行规,是不是一定合理呢?法庭辩论中,叶律师把矛头直指保监会,认为保险公司是以附加险向保监会审批“绝对自负额500元”条款的,保监会也是以附加险通过审批的。但是从性质上来看,绝对自负额不是附加险,而是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因此这个审批过程有待商榷,这个条款应为无效条款。 叶律师说,而且保险公司事先并没有告知选择权,而是用格式合同强制规定。 是个公益官司 “不是为了500元钱打这个官司,这个官司涉及了广大保险人的利益,意义非凡。”叶认为,由于保险知识的不平等,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往往处于弱势,保险公司有义务对条款主动做出解释,而不是客户问一句才答一句,这样对客户来说是不公平的,更不能用格式合同强制客户签订保单。 叶律师最后提出,要不召开个听证会,并且给予投保人自由选择权。保险公司不同意这个调解意见,此案还需进一步审理。 (都市快报驻宁波记者严静 都市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