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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从事煤炭产销须办理税务登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6:13 山西日报

  本报讯 针对煤炭行业普遍存在税收管理不规范、税源监控不得力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凡从事煤炭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到生产经营地国税局、地税局(或双方联合) 办理税务登记。

  为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设立手续完备的,予以办理税务登记。对设立手续不完备但实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予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各级税务机
关要主动清理和检查煤炭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强化对煤炭企业分支机构和小型煤炭企业的日常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都应当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建立健全账簿。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根据有关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要分析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做好宣传,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审核认定并配备防伪税控装置。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加强对煤炭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税源管理,并根据税控装置监控情况、企业产、销、存情况及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等,合理划分管理类型,强化纳税评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委托征收的方式对煤炭企业征收税款。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特别是要依托信息化手段,大力推广税控装置,加强对煤炭企业的产量测定和税源监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煤炭生产企业矿井出煤口、煤仓售煤处、煤炭传送带等处安装实时电子监控系统,实现监控产量、以产控销、以销控税。

  (高信)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网络编辑:徐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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