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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管理 积极探索 努力搞好涉外海事审判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10:25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武汉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自1984年成立后,在上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下,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充分发挥涉外审判的职能作用,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长江流域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海事司法保障,一批重大涉外案件的审理在国内外产生了积极影响。在涉外海事审判方面,我们的做法和体会是:

  一、转变观念,树立涉外审判理念,适时调整审判工作重点

  我院在审判理念和工作重点方面经历了三个不同时期的变化。即由“搞好内河海事审判”转为 “立足长江,兼顾涉外”;继而又转变为“立足长江,重点涉外”。审判新理念的树立必然伴随审判工作重点的转移和审判队伍能力的培养和提高。由此采取一系列措施适应涉外审判工作的需要。如重视人才培养,提高学历层次,鼓励干警积极考研、进修、出国深造,逐步建立起一支能胜任涉外海事审判的法官队伍;优先指派懂外语、法律、航运等高学历的法官担任涉外海事案件的审判长、承办人;率先在全国海事法院系统中设立派出法庭以方便当事人诉讼等。这些措施收到了较好的成效。近5年来,我院每年受理涉外案件数都在150件左右,年均受案标的达到3.4亿元,其中受理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人的案件共计66件,涉案国家地区近50个。至今年10月份,我院共受理涉外涉港台案件1279件,审结1214件。涉外海事案件的审理有力地维护了我国的海事司法主权,促进了国际航运和贸易的发展,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好评。

  二、加强涉外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涉外案件由于没有审限的限制,同时,由于普遍存在的送达难、举证难等问题,使得涉外案件的审判效率较国内案件明显低下。有的案件拖了一两年仍未有效送达。为此我院近年来加强审判管理,明确立案监督庭作为审判管理部门,并将涉外案件作为管理的重点,制订出符合我院实际情况的《办案规范》。在涉外审判管理方面,我们的主要措施有:

  1、严把立案关

  对以外国人为被告的案件,对被告名称、地址不明的一般慎重立案。对列有多个被告,而有些被告明显难以送达的案件,在立案时法官充分利用释明权,建议原告以真正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作为被告,引导当事人正确进行诉讼。中立释明、规范释明、适度释明的司法理念正逐步被接受与推行,从而切实达到司法公正、效率提高之目的。

  2、严格送达时限

  我院根据域外送达的特点,合理安排不同送达方式,如向外方当事人在国内的投资公司送达、通过国内外保赔协会或国内加保人送达、通过原告送达等,同时规定两个月内未有回音的,即安排公告送达,注意不同送达方式之间的衔接和协调,最大限度缩短送达时间,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规定涉外案件的审理期限

  在扣除必要的域外送达时间、公证认证、域外取证、外国法查明期间以及法律明确规定不予计算审理期间的时间以外,我院规定涉外案件同国内案件一样,应在6个月内结案。为此,我院制定了“三期”案件(超期、延期、长期案件)管理制度。对实际审理期间即将达到6个月的所有案件,由管理部门进行督办,限期审结,实行每月定期通报制度,将督办情况通报全院。对无正当理由造成三期案件的法官给予严肃处理。这一制度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去年我院涉外案件的全部审理期间(包括处理管辖权争议、公告、鉴定、中止等期间)平均约10个月,今年已缩短为6个月。

  4、加强对涉外保全案件的管理

  由于涉外海事请求保全的案件数量众多,为保障涉外保全案件中被保全财物的安全,规定对保全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案件定期报告,对存在财产安全隐患、船员稳定隐患的案件由管理部门下发督办通知,限其采取措施予以防范。

  5、建立涉外案件质量责任机制

  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文书清样、定期学习培训等方式加强案件的质量管理,规定涉外案件裁判文书审批权统一由院长行使,形成合议庭、庭长、院长三级质量责任机制,严把质量关。2001年至2003年我院被发回重审的涉外案件数分别有4件、3件、1件,近两年则没有一起涉外案件被发回重审。

  三、拓宽思路,积极探索,妥善解决涉外审判各方面的问题

  1、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妥善处理保全过程中产生的外事问题

  对以外国船东为被告的案件,原告一般在诉前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扣押甚至拍卖船舶。近5年,我院共计扣押外轮80艘次,总共有11艘外轮被我院拍卖。在扣押和拍卖外轮期间,依法审查担保,及时解决船舶的安全、供应问题,重视对外籍船员各种权利的保护,妥善处理外籍船员的生活、医疗、劳动报酬的发放、遣返等事宜,如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及时发放工资;与外汇管理机关沟通协调,换取美元发放工资;与各口岸部门联系,及时办理遣返手续;同一船舶中不同国籍的船员分开遣返,防止出现意外事件。由于措施得当,我院至今未发生一起外事事件。拍卖外轮过程中,我们精心组织、广罗买主、公开拍卖,尽可能提高成交价格,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如 “老人星”轮,“菲洛克提提斯”轮、“马兹·曲母普”轮、“阿提卡·希望”轮等均有外方代表参加现场拍卖,每次拍卖均要经过20多次竞价,有的达到70多次。外方代表对拍卖结果非常满意,认为成交价超出了他们的想象,充分肯定了我院依法、公正、公开拍卖外轮的做法。

  2、正确适用法律,积极查明外国法

  在确定法律适用时,首先对法律关系进行识别,而后确定连结点,根据民法通则和海商法冲突规范的指引,确定案件的准据法,以相应的准据法作为判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我院审理了众多适用国际公约和外国法律的案件。如英国、美国、印度、巴拿马、巴哈马等国法律和海牙规则等国际公约都被适用过。在江苏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诉美国博联国际公司海运合同纠纷案中,国内原告主张适用中国法律时可以胜诉,但涉案提单约定适用美国法律,而国外被告主张适用美国法律,我院对该案确定准据法的连接点因素进行全面考察,并结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素,依据我国法律冲突规范确定美国法律为本案准据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外国法的查明是正确适用外国法的前提。我院对外国法的查明上持积极态度,在确定外国法的内容时既尊重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法律资料,也重视通过其他途径主动进行调查,而不是简单地将外国法作为事实问题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在外国法查明后,我院还要求当事人在提供外国法时另行提供该国知名学者对其作出的法律意见书作为补充。

  在审判实践中,我院充分发挥地缘优势,依托

武汉大学国际法理论研究基地,聘请国际法、国际私法方面的著名专家、学者作为法律咨询专家。

  3、加强涉外调解工作,重视办案效果

  涉外案件由于域外证据的收集相对困难,同时对域外证据的提交有特别要求,给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有些案件因为当事人不能按期举证,或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办理好公证认证手续,如果判决结案,则可能难以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而如果延期举证,又可能导致审理期间的延长,不符合效率原则。为此,我院强调对涉外案件的调解工作。调解时对证据的表面形式要求相对宽松;调解的形式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案件采取庭前调解、背对背调解、电话调解、邀请有关单位参与调解等方式;及时制作调解书,并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调解结案既解决了矛盾,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提高了审判效率。我院审理的一起船舶抵押纠纷案,涉外标的达1.7亿元。与标的物(出口的船舶)有利害关系的中外当事人和案外人有五家。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大。我院只用了三个月时间即调解结案,当事人自觉履行。

  4、规范涉外裁判文书制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对涉外裁判文书要求格式规范、结构固定、事实要素清楚、争议焦点突出、因果关系明确、证据运用恰当、适用法律准确。今年开始还要求所有涉外文书加装特制的封面。每年定期开展裁判文书评比活动,邀请高校的法学专家、教授对涉外法律文书进行分析点评,指出优劣,对不足的地方提出改进意见。将评比出的优秀法律文书通报全院,要求全体审判人员对照学习。这种做法有力地推动了我院涉外法律文书的制作水平。近年来我院多篇裁判文书获得全国最高人民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一、二、三等奖。

  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我院的涉外海事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与兄弟法院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许多问题仍需进一步研讨和实践。我院将在最高法院和省高院的指导下,积极开展涉外审判工作,为提高我国的国际司法权威和建立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作出不懈的努力。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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