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规对创新失误给予保护 六种行为追究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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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10:41 新华网 | |||||||||
新华网深圳11月23日电(记者 李南玲)深圳市纪委在日前通过媒体公布的关于严格党纪追究意见中明确提出,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失职渎职,违反财经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表现庸碌、履职不力,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六种行为,将追究党纪责任。 这六种行为中提到的重要责任事故、违反财经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失职渎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往都有提及,而此次新增表现庸碌、履职不力则是深圳市委、
意见中明确规定,上述行为凡构成严重违纪,应给予党纪处分的,要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党内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处分的,要通过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处理,并视情况,建议组织人事部门依照规定做出离岗培训、调离岗位、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意见还称,对于因大胆改革、用于创新而出现失误的,要给予保护;对于因敢抓、敢管而受到诬告的,要旗帜鲜明的给予保护;对那些不敢抓、不敢管、不负责任、造成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不予追究责任。(完)(广东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