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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说话”五个“不应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10:54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我市实施9年多的《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经过“大修”后,昨天上午以全新的面孔———《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明确,“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等五方面内容,不应当作为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或意见,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依法行使权利的法定职责。根据全国、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代表应当围绕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同时,修订草案也明确了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或意见提出的五方面内容,即:“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或者具体案件材料的;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没有实际内容的;其他不应当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为避免代表建议的随意性,增强代表建议的可行性,修订草案规定:代表应当通过视察、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针对一些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一答了事的情况,修订草案新增规定: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跟踪办理制度。

  修订草案还对代表意见反馈时间、不满意件的重新办理答复、督办单位主体及其职责、督办制度、监督考核方式和奖惩措施作出规定,“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应当列为承办单位的目标考核内容,并列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干部的述职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副主任张大光对修订草案作了说明。没有分章的原办法《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共15条,于1996年6月7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后实施。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逐步完善,我市在工作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亟需在规范性文件中加以体现,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代表建议的处理工作制度。修订草案对原办法的内容作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明确和规范了代表建议的基本要求、范围及提出、办理的程序,分7章35条。本报记者黄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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