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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台突发事件发布细则 重大事件不得擅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12:35 兰州晨报

  本报讯 (记者 梁峡林)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各地各部门,今后对于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我省将在第一时间启动新闻发布制度,向公众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

  《细则》规定,省内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
导下,由省委宣传部、省委外宣办负责组织指导,省政府负责处置事件的部门归口管理,省政府新闻办具体实施。未经授权或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发布。凡重大涉外事件的新闻发布和报道口径,须经国务院新闻办批准。对违反工作纪律,蓄意封锁或随意散布消息,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I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需要,经负责应急指挥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由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会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配合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授权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新闻发布工作。发生II级、III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会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出决定,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向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负责人通报情况,协调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IV级(影响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州、县区市相关部门组织新闻发布。媒体记者经申请许可,方能报道突发公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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