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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窃者,你不该如此自私冷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14:37 新民晚报

  一刀捅在了作为男人的“命根子”上,小偷的阴狠歹毒让人切齿痛恨。但让曹丹鸿(小名曹艺)及同事、家属更为寒心的是,小曹付出惨重代价帮客人追回了失窃的3000元(详见21日《刀子捅来仍紧紧抓住秃头贼》、22日《“没想到温和的他那么勇敢”》),不料本来已收下钱的被窃者最后竟“放弃”了那笔钱。连日来,围绕着被窃者怕惹麻烦舍钱避事的行为,激起一片议论声。

  回放听到有人受伤他突然改口了

  昨晚,记者再度来到位于梅川路的蒙骨王火锅店。据员工介绍,“当时那个秃头的小偷假装打手机,一只手伸进了旁边一位客人的衣服口袋。”小偷的目标是位于2楼夹层26号桌上的一位男性顾客。这一幕被旁边27号桌的2名女子发现,于是向被窃者和店服务员反映。男子一听急了,拉着服务生上楼寻找。后来和小曹一起追贼的高峰守在了门口。

  小偷得手后,找了一张桌子佯装点菜。后来他见到被窃者拉着服务员四处寻找,知道形迹败露,匆匆躲过拦截,飞奔而逃。曹丹鸿、高峰等4人见状立即追了出去。在追捕的过程中,人高马大的小曹一马当先,后来被小偷一刀捅在下腹部。

  小曹被捅伤后,几名店员陪着他去了医院。只有高峰拿着追回的3000元钱回到店堂。他把钱交给被窃者,对方道了一声谢,就把钱收下来了。后来店方觉得就这么确认被窃者有点草率,又把钱要了回来。此时,小曹在追捕小偷时被捅伤的事在店内开始传开。等民警赶到做笔录时,被窃者突然一反刚才钱款失而复得的欣喜,说那钱不是他的。火锅店赵经理气愤地说:“很明显,那个人是怕惹麻烦,所以连钱都不要了。这怎么对得起我们员工冒着生命危险帮他捉拿小偷的一片心意啊,太让人寒心了!”由于无人认领,那笔钱最后只能交由警方处理。

  议论当事人怕惹事助长小偷气焰

  该被窃者“舍钱避事”的行为连日来引起众多读者谴责。读者苗先生认为,见义勇为,挺身而出需要很大的勇气,应该得到大力支持。该顾客不顾小曹为他受伤,宁愿舍钱甩手而去,极有可能打击小曹以后见义勇为的信念,“见义勇为不但是一个人的品质,更应该是健康社会应有的一种精神面貌。”

  读者林先生认为,该顾客的行为,透出一种自私和冷漠,他估计对方是怕承担医疗费用,或者更严重的不可预料的后果,“如果人与人之间不能互相帮衬,甚至用冷漠去接纳别人的一份热心,这个社会就会越来越走向隔阂,这是任何一个有责任心的公民都不愿意看到的。”

  读者王女士来电认为,这个顾客怯懦、退缩的表现,不但伤了见义勇为者的心,在一定程度上还助长了小偷的嚣张气焰。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小偷猖獗的现象却没有很大的改善,如果人人都不敢声张,甚至连自己的钱都不敢认领,那小偷岂不是在暗中笑死了,“以后小偷在作案时会更肆无忌惮!”

  说法应受道德谴责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的吴冬律师认为,虽然小曹是被小偷所伤,但此事毕竟与那名顾客有牵连,如果该顾客不向火锅店求助的话,可以说不会发生小曹受伤的后果。当他个人有难时,他毫不犹豫地向他人求救;而当别人有难时,并且是救助他的人有难时,他却悄悄地开溜了,该顾客的所作所为有悖于社会公德,理应受到公众的鄙夷和谴责。

  从刑事法律角度来讲,该顾客的开溜不仅将导致无法追究小偷的盗窃罪,因为他的陈述和被盗的现金钱物都是对小偷定罪量刑的直接证据。该顾客不仅是受害人,也是当事人,更是一名证人。根据我国《刑法》第48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所以该顾客的开溜属于妨碍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

  从民事法律角度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第15条的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如果最后小偷没抓到,或虽抓到了但其无钱赔付,则小曹有权要求该顾客进行相应适当的经济补偿。所以该顾客不仅在道义上有愧于小曹,在法律上也将向小曹承担民事责任。

  本报记者陈浩特约通讯员王爱东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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