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不节能最高罚5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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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14:48 深圳晚报 | |||||||||
民用建筑不节能最高罚50万 新《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消息据华夏时报报道,明年1月1日起,建设、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商在民用建筑的节能中如果搞“猫腻”,将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11月22日,记者从建设部了解到
根据该《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建设单位如果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将被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