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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新亮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16:33 《财经》杂志

  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新修改建议稿出炉。强调法官独立,明确对行政行为的最终裁判权是修改建议稿的亮点。

  该修改建议稿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官依法独立审理、裁判行政案件,不受任何干涉。”这一规定第一次对三大诉讼法共有的审判独立原则的内涵做出了突破,不仅规定了案件审理中法院独立,而且首次对案件审理法官的独立地位进行了规定。

  修改稿在现行法上增加一条新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行使最终裁决权。”这一条实质上明确了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也就意味着,除该法明确的排除项外,几乎所有行政行为的最终审查裁决的权力都交给了法院,因此行政机关在行为时几乎就不再有不受司法审查的空白区域。

  修改稿第六章以相当的条款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进行了规定。如果这部分内容得到认可,则行政相对人可以对诸如“红头文件”在内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其遭受行政行为侵权时的救济途径无疑更加完善。

  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对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救济,其落脚点就是对私权进行充分保护。修改稿第1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法规定的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内的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这实质上确立了行政诉讼归属缺位时民事诉讼的填补原则,更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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