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现“面塑福娃” 北京奥组委:属违规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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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04:49 青岛新闻网 | |||||||||
新华网山东频道11月23日电 针对近日在山东济南部分公园出现的福娃面塑商品,北京奥组委工作人员称:这一行为违反了相应规定,应该停止。 听说在济南某公园一位面塑师现场制作销售北京奥运会吉祥物的面塑作品,引得诸位游人纷纷购买。记者22日来到现场看到,面塑师确实根据福娃形象进行雕塑,每个福娃的高度在5厘米左右,胸前的北京印、奥运五环标志一应俱全。面塑师介绍说,因为复杂程
面塑师的这种做法是否有些不妥呢?记者电话采访了北京奥组委。奥组委市场开发部的一位工作人员肯定地说,这一做法已经违反了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奥组委工作人员表示,并不否认面塑师有一些良好的动机,比如说对北京奥运会的热情和支持,但这种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规定,希望面塑师能够马上停止侵权行为。(记者 赵大勇 朱晓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