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特殊情况政府不能向个人借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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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09:49 新文化报 | |||||||||
本报讯(记者 胡占山) 政府举债已不是新鲜事,但如何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却备受关注。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制定的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无特殊情况不得向个人举借政府债务。 政府债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举借或提供担保及在特殊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政府债务管理办法中规定,不得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个人举借政府债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及政府债务管理部门不予批准举借政府债务或提供担保,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的;举借或提供担保的政府债务用于国家和省明令禁止项目的;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的。 按规定,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应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依据。对因盲目举借政府债务及造成损失等情况,将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闻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