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规定煤矿事故死亡一人罚款10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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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10:25 新华网 | |||||||||
新华网石家庄11月24日电(记者 杨守勇)在短短十几天内,连续发生邢台县石膏矿坍塌、内丘县远大煤矿透水两起恶性事故,造成47人死亡,至少4人下落不明后,河北省邢台市决定进行百日集中整治行动,期间因安全事故每死亡1人,煤矿罚款100万元,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50万元,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30万元。 据介绍,这次百日集中整治行动从今年11月21日到明年2月底,全市除邢矿集团外所
邢台市新出台的《关于落实高危行业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暂行办法》规定,在生产、整改期间发生死亡事故的,除按照国家法规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伤亡人员依法赔偿外,县级政府再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处以上述经济重罚。在停产整改期间擅自生产和基建矿井私自生产的,属于非法矿井,一律关闭。为鼓励社会各界举报非法矿井、借整改之名擅自生产的矿井、官商勾结等不法行为,对举报线索一经查实,举报人可获最高奖励1万元。 邢台市同时规定,对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依然进行生产的企业,予以关闭,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高危行业生产企业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被发现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予以关闭。证照齐全企业开工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足维检费和技改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