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劳动争议处理办法明年元旦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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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10:42 江南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吴刚报道:今后,因为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而引起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要负举证责任。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在收到仲裁申请起两个月内裁决。记者昨日获悉,《江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办法》近日正式出台,明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江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据了解,新《办法》明确,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
因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或者停发工资、报酬,致使劳动者生活确无基本保障;劳动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急需的医疗费;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急需的医疗费……这些情况下,仲裁庭初步审理后可根据劳动者申请裁决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