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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将于2006年1月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10:53 江南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吴刚报道:今后,因为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而引起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要负举证责任。劳动 争议案件必须在收到仲裁申请起两个月内裁决。记者昨日获悉,《江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办法》近日正式出台,明年1月1日起 施行。此前的《江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据了解,新《办法》明确,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 议均适用该办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也参照该办法执行。《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但因 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要负举证责任。用人单 位营业执照、内部规章制度、工资账册、考勤记录等证据由用人单位提供。

  因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或者停发工资、报酬,致使劳动者生活确无基本保障;劳动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不按规 定支付急需的医疗费;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急需的医疗费……这些情况下,仲裁庭初步审 理后可根据劳动者申请裁决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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