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修订法规严厉打击贿选 最高可判刑十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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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11:00 新华网 | |||||||||
新华网台北11月23日电(记者 陈键兴 陈斌华)为打击贿选、端正日益败坏的选风,岛内立法机构22日通过修订相关法令,将对贿选的刑罚提升到最高10年有期徒刑、2000万元(新台币,下同)罚金。这一修订适用于23日正式启动的台湾地区县市长、县市议员及乡镇市长选举。 按照新修订的法律,买票行为的刑责由现行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3至10年有期
此外,新法还附带决议,要求岛内审判机关对贿选案件速审速决,配合加重刑责,遏止岛内的贿选歪风。台湾地区每逢大小选举,必有形形色色的贿选行为。在此次“三合一”选举中,台湾司法机构加强了查贿,但仍有不少人顶风作案。据公布,仅桃园县至今已有12人涉嫌贿选被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