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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货丢了停车场双赔偿 保管制度让驾驶员打赢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11:11 温州新闻网

  ■案情实录

  几年前的一天,四川籍驾驶员王某,开着辆东风卡车运货到温州,然后又承接了温州某企业的皮衣、螺丝、人造革等货物(价值约30万元)回四川。当天货物装好后,天已经黑了,王某就将车停在双屿某停车场内,并给了10元保管费,随后自己就住到旅馆里。

  第二天早上,车子不见了。后经警方调查,原来车子是被人偷换了车牌号,然后光明正大地开走了。

  车子被盗已成事实,停车场同意了如数赔偿车子的损失费。但王某多次要求停车场赔偿车内货物的损失,停车场认为自己只负责保管车辆,并不包括车内货物,拒绝赔偿。于是,王某便将该停车场告上法庭。

  最终,该停车场传达室墙上的一张“停车场规章制度”,成了半年后王某打赢官司的关键。

  据王某的代理律师——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金克明律师了解,这张“停车场规章制度”已在传达室挂了5年。而它的第三条规定是这样的:“各种车辆进入停车场内要听从执勤人员指挥,合理安排车辆停放位置,驾驶员必须随手关门,捆绑好车上一切实物……”

  依此规章,停车场在接受保管王某的卡车的同时,已经接受保管其车上的货物了。最后,王某获赔车子损失费5.9万元,车上货物损失费30.115万元。

  ■律师说法

  停车场保管范围是否包括车内的货物,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但王某将车子及货物停放在了停车场内,并支付了服务费(即保管费),因此双方已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另外从王某提供的货物交接清单和货物托运人出具的清单,及其托运人的证词等,都证明了当时车上货物的存在性及其价值的真实性。

  而依据当时悬挂于停车场传达室的规章制度,停车场在接受保管王某的卡车的同时,已经接受保管其车上的货物。另外,停车场也没有告诉车主,仅保管车辆而不保管货物。因此该规章制度作为证据,巧妙、适时、合法地证明了车上的货物连同车子都属于停车场的保管范围之内。

  不过,律师还是要提醒车主,在停车场停车时,一定要问清该停车场的保管范围,并要其出具一定的证明。而停车场一定要对保管的车辆负责,如果保管范围不包括车内货物的,应在车主停车时,对其告之,并要求其将贵重物品带离。见习记者张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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