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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海关集体受贿案涉案人员多数被轻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13:07 《财经》杂志

  检控机关和人民法院为适应社会变化,在法外自定标准,既严重损害了刑法的尊严,也让检控机关与人民法院不得不面对合法性的指控

  东莞海关受贿案的“轻判逻辑”

  □ 本刊实习记者苏丹丹 本刊记者段宏庆/文

  日前,“东莞海关驻凤岗办事处集体受贿案”曝光。该案中,走私集团香港照华运输公司为求顺利通关,于2001年底至2004年4月间,依通关岗位重要性及海关人员职位高低,每月定期向凤岗办事处海关人员送红包,每人每月2000港元到7000港元不等。

  案件涉及凤岗办事处海关48人,受贿额共112万余港元。而香港照华公司经凤岗办事处所辖海关走私货物案值18.2亿元人民币,涉嫌偷逃税3.5亿元人民币——此案被称为“老鼠给猫发工资”。

  《财经》获悉,该案目前已大体处理完毕。48名涉案人员大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有11人被移送检察院立案。其中还有几人最终被免予起诉,而最后被法院审理者,基本上都判了缓刑。

  “凤岗案”性质恶劣,而最终轻判,外界一度有质疑之声。对此,有司法界人士指出,此案“轻判”并非意外,因为每个受贿海关人员的受贿金额并不大,个人受贿额多数在5万港元以下,最高者不过9万港元;而广东省内有不成文的司法惯例:个人受贿金额5万元人民币以下者,一般都认为是“小案”,绝大多数只是追回赃款,而不再立案查处。

  据悉,上述“惯例”在各省亦属常见,但接受《财经》采访的多位法学界人士则对这一“惯例”提出了质疑。

  “在实践中,对于受贿罪的判刑,已和严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初衷相背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博士向《财经》表示。

  中国《刑法》明确规定,贪污受贿罪,一般以5000元为立案起刑标准,5000元以下只有“情节较重的”才做处理;5000元至5万元的,一般判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5万元以上的,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0万元以上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受贿1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但是,目前许多案件中,罪犯贪污受贿数额数百万甚至逾千万元,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也未被判处死刑。如是,则在司法实践中,就会产生“看齐”心态,对受贿额不超过10万元者,“降格处理”便符合情理。

  周光权指出,目前大量受贿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直接违反了《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法定量刑规定,也与“罪刑相当”的刑法基本原则相抵触。“这会使得某些公职人员产生错误认识,认为司法机关对于受贿犯罪总会网开一面,从而使刑法的预防功能丧失。”

  据《财经》了解,广东省司法系统将受贿额5万元以下的案子定为“小案”,原则上要求司法机关尽量办“大案”,大案率保持在80%以上,所以5万元以下的受贿案在实践中往往就被放过。

  上述情况并非广东独有。根据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各地均有各自标准。如浙江省一般将受贿2万元以下定为“小案”,湖北省则不同地区标准不同:在武汉等大城市,一般是受贿1万元以下不查;但在贫困山区,则坚持《刑法》规定的“5000元”立案标准。

  “如今,《刑法》在一些地方的具体执行其实处于无序状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说,《刑法》立法初衷,是希望通过规定统一尺度,实现打击犯罪的一致性。但实际上,因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若制定一个贪污受贿案立案量刑的绝对金额,在执行时难免遇阻。

  “《刑法》打击犯罪,理论上是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同样是5万元的贪污受贿额,在经济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其危害性相差甚远,这恐怕是当初的立法者没有考虑到的。”黄京平说。

  刑法规定明确具体的量刑金额,本意是想统一量刑制度,限制法院的裁量权。但这种过于刚性的规定,难以适应变动不居的社会。检控机关和人民法院为适应社会变化,在法外自定标准,既严重损害了刑法的尊严,也让检控机关与人民法院不得不面对合法性的指控。

  从更深层次上说,刑事政策要有效发挥作用,需要一个相对合理的社会环境。缺乏这种相对合理的社会环境,单靠刑事处罚并不足以遏制犯罪。目前中国存在的普遍的贪污受贿现象,其根本原因还是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的限制。

  不解决这个根本问题,面对普遍的、日益猖獗的犯罪,就不得不面对这样的境况:一方面为集中资源打击严重犯罪,检控和裁判的量刑标准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是基于“法难责众”的考量,有许多本该构成刑事犯罪的人被免于或从轻处罚。这就必然会给公职人员提供某种“暗示”或“激励”,使更多的人参与进来。而如果两者之间形成了某种恶性循环,贪污受贿就会日益严重,整个社会也将陷入普遍的腐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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