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撞人致一死一重伤法院调解 赔款47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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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14:45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陈佳裕 本报讯惠安县东岭电厂法人代表张某海驾车撞人案,前天以自愿达成协议方式了结,原告柯秀明获赔473400元。 突遭车撞
母死子成植物人 2004年7月17日下午5时40分许,惠安县沿海大通道辋川镇南星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车号为闽C77838的工具车,碰撞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造成一死一伤后果。 经惠安县交警部门调查认定,驾驶肇事工具车的是惠安县东岭电厂法人代表张某海,被撞击死亡者为当地女村民杨淑美,负伤者为其儿子柯秀明,当时柯正用摩托车载着母亲在回家途中。 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事故为张某海驾车所撞造成,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柯秀明、杨淑美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柯秀明被送往惠安县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急性特重颅脑损伤,治疗24天后转福建医科大学附属一院治疗142天,又回惠安县医院继续治疗65天,确定为植物人状态。 民事诉讼 电厂列为共同被告 接连不断的治疗,使医治柯秀明的费用很快达到30余万元。柯秀明的父亲为此向惠安县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将惠安县东岭电厂及其法人代表张某海列为共同被告。 经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技术科评定,柯秀明伤残程度为Ⅰ级伤残。律师在案件调查中得悉,肇事车辆为惠安县东岭电厂所有,肇事当天张某海正驾车执行公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东岭电厂被列作共同被告。 柯秀明父亲提出民事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人员误工损失(包括后续护理1人20年),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82341.97元。 法院调解 获赔47万元巨款 在惠安县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方赔偿原告柯秀明交通事故经济损失473400元,扣除已支付的323400元,须再交付15万元给原告;原告柯秀明自愿放弃对被告张某海的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