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险新《办法》鼓励开发新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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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15:18 深圳晚报 | |||||||||
多数产品可先销售后备案 财险新《办法》鼓励开发新产品 本报记者沈敏报道昨日,中国保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新《办法》最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新《办法》细化了“审批”范围,只有强制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投资性保险以及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4类险种的保险条款和费率需要事先经过保险监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方可销售。其他财险产品只需备案即可;产险公司可以将保险条款和费率推向市场后再向监管机关备案,以备查询。但监管机关保留事后采取监管措施的权利。经过保监会审批和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使用时不必再向所在地保险监管机构报送审批或备案。 业内人士认为,以“严格事前审批”的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市场。新《办法》实施后,减少了审批保险产品的种类,减化了审批的手续和流程,保险公司产品自主管理权也将大大增加,今后财险公司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会大大提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