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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规范政府举债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15:34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长春11月24日消息(记者沈剑华 实习记者梁晓双)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对如何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作了具体规定。

  政府债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举借或提供担保及在特殊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政府债务管理办法》中规定,不得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个人举借政府债务,确有特殊原因需要举借时,在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同时,对需报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债
务要按规定报批。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及政府债务管理部门不予批准:举借政府债务或提供担保,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的;举借或提供担保的政府债务用于国家和省明令禁止项目的;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的。

  按规定,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应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依据。对因盲目举借政府债务及造成损失等情况,将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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