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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甲醛超标致员工伤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00:00 东南早报

  法院判决:这名女员工所在公司及三家装修公司共须向她赔付23万余元

  早报讯(记者颜剑虹通讯员刘宏)搬入刚刚装修好的办公室里工作一个多月后,感到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发现,新装修的办公室由于甲醛超标竟然导致自己身体五级伤残,为此洪女士将自己所在公司及装修单位告上法庭。昨日上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厦门办公室污染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洪女士将得到来自所在公司及装修单位238578.
51元的赔偿。

  洪女士为厦门某仪器公司员工,2003年,仪器公司装修新的办公场所,并于2003年12月28日搬入,洪女士也于2004年元旦后开始上班,之后不久洪女士逐渐感觉胸闷、气短及眼睛刺痛,同办公室的其他员工也出现类似症状。

  2004年2月,洪女士到医院就诊,发现自己的身体机能出现器质性问题,血液指标异常,肺功能出现不可逆的病变,医生临床诊断为甲醛中毒引起。在搬入新办公室后,仪器公司负责人曾通过私人关系找来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是洪女士的工作区域甲醛超标3-5倍,但仪器公司没有采取有效措施。2004年4月,甲醛检测依然超标。

  洪女士认为,除了装修单位应对办公室空气中甲醛超标等问题承担责任外,仪器公司作为业主,放任装修公司的不良装修行为,造成她在甲醛超标的环境中工作并导致严重后果,为此洪女士将仪器公司及三家装修单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她各类损失约25万元。2004年12月9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法医临床学鉴定书,评定洪女士的伤残等级为五级。

  经审理,法院认为,三家装修单位共同完成仪器公司办公场所的装修、装饰工作,对该场所空气中甲醛超标的问题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仪器公司作为业主,没有尽到谨慎义务,造成洪女士一段时期在甲醛超标的环境中工作,四家单位的行为间接结合导致洪女士身体受到伤害,应当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昨日,思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洪女士可获得赔偿共计238578.51元,其中洪女士所在仪器公司承担71573.55元,三家装修单位分别承担113396.37元、41383.83元和12224.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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