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国有企业资产重大损失将追究领导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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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01:5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特约记者夏云)尽管手中有几十亿元资金可供运作,顾健民在决策时依然小心翼翼。作为上海一家企业集团的董事长,他的任何一个决策失误就可能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上海日前出台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国企发生重大损失,将追究企业主要领导者的领导责任,包括“与业绩考核相关的各类经济收入”。
《试行办法》把责任追究的对象界定为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员,并明确提出:对造成国资重大损失的“除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以外,同时追究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不仅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还对其与业绩考核相关的各类经济收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据了解,截至2004年年底,上海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共有57家集团公司,资产规模6888亿元。有关人士称,国内一些地方国企中发生的案件说明,少数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制度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不到位,违规投资或者疏于监管,“学费公家交”,是造成国资损失的重要原因。此次出台的《试行办法》,与几年前制定出台的《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理办法》、《会计信息不实责任追究制度》等一起,构成了上海市对国资损失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框架。 据介绍,《试行办法》追究的情形基本涵盖了近年来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各种情况,如违反规定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等。 记者了解到,《试行办法》出台后,许多上海市民和企业职工认为,此举将大大限制企业领导人暗箱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中饱私嚢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