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元宵节除外 呼市烟花爆竹燃放时间限于每天6~23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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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02:37 北方新报 | |||||||||
本报讯 (记者 张 彬) 11月20日,呼市政府出台了《呼市经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并且发出相关通告,对呼市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作出调整,同时宣布1998年10月31日发出的《呼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元宵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废止。 根据规定,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证照齐全、场地固定、无明火作业,符合安全经营条件、具备经营能力;严禁设立或者变相形成烟花爆竹集贸市场、一条街;禁止
通告还要求,除了春节和元宵节期间外,呼市烟花爆竹燃放时间限于每天6~23时,禁止在市级以上党政军机关驻地、加油站、煤气站、学校、医院、商业中心、旅馆、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车站、公园等场所以及交通要道、十字路口等地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