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给黑餐馆 可罚5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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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02:38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阙文龙 本报讯昨日,福州市政府出台的《关于中小餐馆长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今后,福州市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从事无证照餐饮业经营活动,仍不予制止的,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出租人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即日起正式实施的该《意见》强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利用违章建筑开办或者租赁他人开办无证照中小餐馆的,由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拆除,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中小餐馆下放 乡镇街道管理 《意见》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中小餐馆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中小餐馆超范围经营行为、店外占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占道饮食摊点和无证照中小餐馆予以取缔。 在一个乡镇、街道内有5家以上经营者申请开办中小餐馆的,卫生、环保、工商三个部门可以采取联合审批的方式办理证照。对正在筹建的中小餐馆,卫生、环保、工商部门在接到经营者申请或者乡镇(街道)报告后,应当及时派人前往现场进行办证照指导。 各部门分工管理 中小餐馆 该《意见》对各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分工:卫生部门负责中小餐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发放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查处无卫生许可证的中小餐馆;工商部门负责中小餐馆的注册登记,查处虽有卫生许可证但无营业执照的中小餐馆;环保部门负责中小餐馆油烟、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查处产生油烟、污水和噪声的中小餐馆;城管执法部门整治占道饮食摊点和中小餐馆的占道经营行为。 单位办无证餐馆 处罚“一把手” 《意见》明确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开办无证中小餐馆或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开办无证照中小餐馆的,还应对该单位主要领导(即一把手)予以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规链接2003年3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