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推行行政首长问责制 22种情形将被问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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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07:1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用制度规范官员行政行为获巨大突破问责方式从告诫到免职共6种 记者昨日获悉,旨在促进行政首长认真履职的《成都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已出台,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悉,这是该市在去年出台《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全面规范全市行政人员履职行为的基础上,突出行政首长这一关键点,在制度设置方面又一巨大突破。
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监管不力…… 22种情形将被问责 《办法》具体列举了执行不力、决策失当、效能低下、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监管不力等方面、共计22种应当问责的情形,基本涵盖了比较典型的行政首长的主要履职行为。 比如决策方面,行政首长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或者由集体作出错误决定的;未经规定的听证、论证等程序,作出重大的、专业性较强的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的;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其他不良后果、影响的。 再如效能低下方面,行政首长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多次反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予解决或解决不力的;在重大自然灾害或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发生时,未及时、有效处置的;因行政效能、服务质量低下,导致群众反映强烈的;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下级的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告诫公开道歉扣奖金免职…… 问责采用6种方式 《办法》规定,成都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区(市)县政府的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市政府要对其进行问责。问责有6种可单独或合并采用的方式: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公开道歉、通报批评、扣发奖金、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免职或建议免职。 《办法》还规定,在问责的同时,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行政副职对应当问责的情形负有责任的,也要进行问责。区(市)县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及乡(镇、街办)的行政首长进行问责,参照《办法》按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记者 简文敏 实习生 陈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