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20元 被判8年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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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08:47 新文化报 | |||||||||
本报吉林讯(记者 刘洋) 日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名抢劫20元的嫌疑人分别被判处5年6个月及8年有期徒刑。 2005年7月2日22时,被害人刘某下班后走到吉林市龙山有机硅厂门前时,突然从身后窜出两人,持刀威胁,将刘某钱包抢走。刘某连忙跑回家,将被抢经过告诉了父亲,并立即报警。刘父与儿子顺着马路追赶抢匪。
“我和父亲发现那两个人向火车道方向跑,我们就追。那两人边跑边扔石头阻止我们,我和父亲终于追上两人,并打起来。”刘某回忆说。最后他们抓住一名抢匪。随后赶来的派出所民警将其带走。(新闻编辑:曲兆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