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须亮证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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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10:03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讯(记者郑广辉)为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近日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对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进行清理整顿。 通知强调,凡不符法律、法规中有关民办学校设置条件、无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各级物价部门一律不得核定收费标准、核发收费许可证。
各级物价部门将会同纠风、教育行政部门,对以往审批的民办中小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进行认真清理,凡不符合民办学校设置规范的要立即吊销其收费许可证,不符合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制定原则、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省物价局要求各民办学校在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时,要主动提供学校的办学资质、法人证书、办学成本、办学经费来源等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应真实有效。并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及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及变更手续,持证、亮证收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