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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限期三个月内答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10:50 北京日报

  《市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法(修订草案)》网上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黄秀丽)对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昨天,《市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法(修订草案)》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征求意见。

  《办法(修订草案)》提出,承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是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对于接收和办理建议、提案的程序,《办法(修订草案)》作了严格的规定,防止出现建议、提案办理不及时的情况。

  首先,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退回。不得滞留或者自行转办。

  其次,承办单位应当自建议、提案交办之日起,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予以书面答复。问题复杂的3个月内办结有困难的,应当书面报经市政府办公厅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在3个月内先向代表、委员做出阶段性书面答复,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予以书面答复。

  对于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如果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不同意,经市政府办公厅商有关部门后,需要再次办理的,可以责成承办单位在2个月内重新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委员。

  《办法(修订草案)》第十五条还规定,代表、委员要求为本人和当事人保密的或者所涉及的处理对象有可能对代表、委员和当事人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承办单位应当为代表、委员和当事人保密。

  为了加强监督,《办法(修订草案)》还提出,市政府办公厅要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通报检查结果。对办理建议、提案敷衍塞责,超出办理时限,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该办法将于年内实施,届时1989年4月17日发布的《市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政府令1989年第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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