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修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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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11:20 江南都市报 | |||||||||
制售烟花爆竹须保工伤险 未经审查擅自举办焰火晚会最高可罚3万元 本报讯记者郭宁报道: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省政府143号令——《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修正案》已 获批准,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
我省规定,举办以燃放礼花弹、组合烟花等烟花爆竹为主的焰火晚会,应当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许可 从事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为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我省新增规定,除从业人员须参加培训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并且,烟花爆竹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我省规定,烟花爆竹销售实行销售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烟花爆竹零售 网点须申请销售许可证,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负责颁发,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