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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市不设公平秤可罚五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15:00 深圳晚报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修改出台

  集市不设公平秤可罚五千

  本报记者丁荡新报道社会公用等三类标准器具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集贸市场经营者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将被罚3000至5000元……在刚结束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
会议上,通过了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的决定。该条例将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等多种计量器具列为重点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

  《条例》规定,社会公用事业计量标准器具、企业事业单位和计量校准机构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市主管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行政监测和司法鉴定等方面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特区实际需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强制检定。

  《条例》将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加油机、衡器、出租车计价器、电话计时计费器等用于贸易结算和医疗卫生的计量器具,列为重点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重点计量器具检定周期。为解决集贸市场中存在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比率低、短斤缺两现象严重等问题,《条例》分别设定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责任。它规定,集贸市场主办者应承担依法设置公平秤、对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任,经营者应依法申请强制检定和交纳费用;同时规定,集贸市场主办者未按要求设置公平秤或设置的公平秤未经强制检定合格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如果集贸市场经营者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则对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分别处以5000至20000元和3000至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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