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授意统计造假 行政处分通报批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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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15:30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郑友贤 本报讯工资收入、就业情况、物价水平等老百姓关注的问题,今后在厦门有望及时知晓。昨日,记者从厦门市政府获悉,《厦门市统计规定》将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统计资料将通过统计公报、政府网站、主要媒体等及时发布。
统计人员要对报送 资料真实性负责 根据规定,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组织、个体经营户,以及该市在市外、国(境)外的企业事业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窜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据介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窜改或者参与窜改统计资料,不得编造或者参与编造虚假数据,对强令或者授意窜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抵制,并可举报。 打击举报造假 可追究刑事责任 而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和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窜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窜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统计行政部门依照权限给予通报批评。 同时,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举报窜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举报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统计人员窜改或者参与窜改统计资料,编造或者参与编造虚假数据的,由统计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民间统计调查 实行自愿原则 据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统计资料由统计行政部门负责审定,并通过统计公报、政府网站、主要媒体等及时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另外,统计行政部门对经其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通过统计公报、政府网站、主要媒体等定期公告。 另外,进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机构和人员,不得以行政机关及其统计人员的名义进行调查活动。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民间统计调查实行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