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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出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18:32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长春11月25日消息(记者沈剑华 实习记者梁晓双)为了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参保人员的管理,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今日出台了《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违规处理办法》,对长春市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参保人员的违规行为处理进行了规定。

  《办法》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擅自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分解医疗收费项目或分
解住院等行为,将被给予警告,暂停定点服务3个月,并限期整改,退回违规费用;年度内第二次被严重警告的同时,即取消定点资格。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涂改伪造住院病历等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定点资格。定点零售药店发生将本药店承包、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等行为,取消定点资格。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合谋,骗取医疗保险金的,由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追回骗取的医疗费用,并停止医疗保险IC卡资金划入一年、停止享受住院保险待遇一年。停保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从即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对长春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和侵害参保人员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奖励金额,根据查实的违规费用10%确定,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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