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查获600余吨“私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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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6日03:37 哈尔滨日报 | |||||||||
据《长春日报》报道 (记者 孔菲) 国务院第197号令明确规定,食盐由国家专营管理。既没有工商营业执照也没有经营许可的李印山竟非法贩盐600余吨。25日,记者从宽城区人民法院获悉,李印山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0万元人民币。 2002年8月至2004年12月期间,李印山与山东海化集团碘盐厂合作人宣某、王某联系,以每吨750元的价格购买味精盐,通过铁路集装箱发运至长春火车站,李印山先后15次接
根据中国轻工总会下发的文件精神,李印山经营的味精盐是食品加工用盐,其生产和流通必须纳入食盐管理,属于食盐专营范畴。法院认为,李印山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国家专营物品,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