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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 有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6日06:1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讯(记者 孙进 向朝阳 实习记者 舒抒) 昨日下午,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在表决通过一系列事项后圆满闭幕。 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决定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于2006年1月15日在成都召开。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案)》,该条例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被拆迁人有权向拆迁人或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索取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和安置现房评估报告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时间。未在房屋拆迁许可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期限届满15日前,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的申请。

  拆迁人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止,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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