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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行政首长22种过错要问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6日07:3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成都11月25日电(记者高柱通讯员成纪法)成都市继去年出台《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之后,近日又出台了《成都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有关人士称,这3项行政惩戒规定的接连出台,标志着成都市在规范行政上已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

  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成都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列举了执行不力
、决策失当、效能低下、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监管不力等方面共计22种应当问责的情形。

  据悉,在决策方面,行政首长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或者由集体作出错误决定的;未经规定的听证、论证等程序,作出重大的专业性较强的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的;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其他不良后果、影响的。

  根据《办法》规定,成都市政府所属部门及区(市)县政府的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如果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市政府要对其进行问责。问责有6种可单独或合并采用的方式: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公开道歉、通报批评、扣发奖金、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免职或建议免职。

  四川省社科院的一位社会学家指出,在行政“一把手”权力过大的情况下,成都的新举措抓住了构建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一大关键。只有“上梁”正了,才有可能保证“下梁”尽量“不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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