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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减免税管理有新变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6日07:38 扬子晚报

  本报讯随着年终的临近,各类企业对年度减免税问题十分关注。近日,记者就此走访了南京地税有关部门,据了解,自2005年10月1日起,今年减免税税收管理有了新的变化。

  1、明确减免税的种类。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2、明确减免税审批和备案期限。对于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期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对于纳税人申请备案类减免税备案期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3、明确减免税审批决定的送达期限。新的减免税管理办法中明确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4、明确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责任。对于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对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健全审批跟踪反馈、审批案卷评查、层级监督等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同时,还规定了其他相关部门责任:如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将按照税法予以处理。(孙军粉英晓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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