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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超速超载 一律顶格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6日08:3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学元介绍,由于醉酒驾驶、超速驾驶、超载驾驶都可能对驾驶员和别人造成其它的安全隐患,是一种对自己和社会都不负责任的做法,《实施办法》在国家《道法》和《道条》规定的罚款范围内,采用了顶格处罚的标准。

  醉酒驾驶

  《实施办法》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处5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机动车驾驶人300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机动车驾驶人1500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

  超速驾驶

  《实施办法》规定: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速低于60公里或者超过限定时速低于50%的,处机动车驾驶人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至70%的,处机动车驾驶人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机动车驾驶人2000元罚款。

  在未划设中心线和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超过限定时速50%的,处机动车驾驶人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至70%的,处机动车驾驶人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机动车驾驶人500元罚款。

  在其他道路上行驶,超过限定时速低于50%的,处机动车驾驶人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至70%的,处机动车驾驶人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机动车驾驶人1000元罚款。

  超载驾驶

  《实施办法》规定:公路客运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超载低于20%的,处300元罚款;超载达到或者高于20%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公路客运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罚款。

  货运机动车载货超过核定载重量,超载低于30%的,处300元罚款;超载达到或超过30%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1000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以上情形,经处罚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刘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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